(2017)湘1129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任入来与被执行人张同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入来,张同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任入来,男,1985年9月14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张同景,男,1969年1月23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入来与被执行人张同景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同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任入来借款及利息24800元,负担诉讼费287元,负担执行费276元,现全部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同景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任入来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廖能浩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