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自兴、邹卫红等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兴,邹卫红,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胡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2650号原告:张自兴,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邹卫红,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瑜军,江西法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子龙,该行行长。住址:江西省进贤县胜利中路81号。委托代理人:况新龙,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绍贵,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系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员工。被告胡斐,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原告张自兴、邹卫红与被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胡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自兴、邹卫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兴、邹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自兴、邹卫红负担。审 判 长 余志远人民陪审员 钟小明人民陪审员 黄金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建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