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曹争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争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64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争阳,男,汉族,1998年11月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争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争阳于2017年3月29日4时许,登记入住本市武昌区杨园街驿家城市酒店875号。当日17时许,被告人曹争阳在上述地点容留腾某某、严某、黄某(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曹争阳的背包内查获粉末状毒品1包。经检测:腾某某、严某、黄某的尿液呈甲基苯丙胺阳性。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为氯胺酮,净重0.8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争阳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曹争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争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争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