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罗某、张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81刑初251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2002年9月18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张某甲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仙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被告人罗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直接报单等方式接受下线码民写单。其中,2017年3月21日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第32期中,张某甲在醴陵市自己家中接受下线吴某甲等人的码单共计金额51456元,接单后将其中11550元码单报给上线罗某,自己单独坐庄吃掉20976元码单。被告人罗某同时在张某甲家中以同样的方式接受下线胡某等人的码单共计金额180615元,其中35700元码单通过网站报其上线,其余码单自己坐庄吃掉。另外张某甲和罗某合伙坐庄从张某甲的码单中吃掉18930元。2017年3月22日,公安民警将罗某、张某甲抓获,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02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因犯销售赃物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向被告人罗某、张某甲追缴赌资及违法所得十三万元、三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进行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所在社区均同意接受为社区矫正对象,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某、张某甲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1.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码单、微信截图、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一般缴款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郭某、吴某乙、胡某、李某、王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均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在50000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张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有一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同意接受为社区矫正对象,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甲虽多年前有一故意犯罪前科,其二次犯罪情节都相对较轻,所在社区同意接受为社区矫正对象,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罗某、张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对公安机关追缴的被告人罗某、张某甲的赌资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谭跃进人民陪审员 宋汉周人民陪审员 唐日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晏晓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