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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3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伟培、万小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培,万小辉,叶红英,胡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3民初215号起诉人:刘伟培,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起诉人:万小辉,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起诉人:叶红英,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起诉人:胡德明,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共同委托代理人:XXX,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家鸣,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7年6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伟培等四人的起诉状。起诉人刘伟培等四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际联供销社与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黟县分中心(简称“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的对际联供销社店面进行公开招租委托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立即停止店面公开招租;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刘伟培等四起诉人为黟县际联供销合作社(简称“际联供销社”,下同)员工,际联供销社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安徽省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黟县供销联合社”,下同)为际联供销社主管部门。2017年5月5日际联供销社负责人万小辉辞去负责人职务,并报黟县供销联合社批准。黟县供销联合社批准万小辉辞职,并将际联供销社的单位公章收缴至今未归还。起诉人认为,黟县供销联合社未经际联供销社同意及授权情形下,以际联供销社单位名义并违法使用际联供销社单位公章与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显然该委托协议是无效的。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明知其授权不符合法律的情形下仍未停止对外招租,是对起诉人所在单位合法权益侵犯,也是对起诉人在内所有职工合法权益侵害。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伟培等四人起诉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刘伟培等四人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邵辉平审判员  邵全新审判员  汪新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芬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