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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执3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谢昌禄、谢允祥执行实施类��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昌禄,谢允祥,广昌县梦龙环保红砖有限公司,李梦龙,翁渠,翁祖根,翁则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3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昌禄,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广昌县。申请执行人谢允祥,男,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农民,住广昌县。被执行人广昌县梦龙环保红砖有限公司,住广昌县甘竹镇大乘村西坑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662041274。法定代表人翁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梦龙,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被执行人翁渠,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瑟江村南洋27号。身份证号码350181199002102778被执行人翁祖根,男,1952年7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瑟江村中户45号。身份证号码350127195207255333被执行人翁则和,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瑟江村南洋27号,身份证号码350127196309275356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6)赣1030执343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梦龙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该案主债务人广昌县梦龙环保红砖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执行款,其股东李梦龙、翁渠、翁祖根、翁则和不须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应解除对李梦龙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梦龙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孙智建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