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雪山、蒋祥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雪山,蒋祥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692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56197332-0。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秀梅,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山,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蒋祥军,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山、蒋祥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贵花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王雪山在2011年8月2日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皖亳蒙城L0050。合同约定被告王雪山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一部,同日,原告、被告签订了《担保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蒋祥军对被告王雪山的上述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王雪山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按期向原告交纳租金。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雪山向原告偿还欠款118,273元,被告蒋祥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将涉案车辆收回,在抵扣欠款过程中涉嫌刑事案件。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协议》,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贵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新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