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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平市捷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捷客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初3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平市捷客便利店,住所地:兴平市北十字。经营者:南建设。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兴平市捷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彭永刚审判员  陈美丽审判员  韩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