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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解海静、王庆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海静,王庆磊,高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115号申请人:解海静,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被申请人:王庆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被申请人:高春霞,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申请人解海静与被申请人王庆磊、高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解海静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庆磊、高春霞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解海静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庆磊、高春霞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解海静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宝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