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高立兵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高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1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阿拉善盟乌斯太镇。被执行人高立兵,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本院申请执行人王海军与高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内0304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43000元,未执行标的43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4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