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2执1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东营市正祥化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东营市正祥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2执1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07号。法定代表人:田茂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鹏飞、陈晓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营市正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荆家村(渤三路东首路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原告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正祥化工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实地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登记房产、车辆;没有账户存款;没有查找到其他财产。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俊莉审判员 王春浩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