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阿苦尔黑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苦尔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216号被执行人阿苦尔黑,男,生于1985年3月18日,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住所地荥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阿苦尔黑在雅安市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滩信用社账户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