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海娟与王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娟,王付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655号原告:陈海娟,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王付生,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娟诉被告王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海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海娟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立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