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2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潘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2775号原告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法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淑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甲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