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玉忠、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唐金玉,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被执行人:唐金玉被执行人: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玉忠、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5)龙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