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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施得清诉被告韦帮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得清,韦帮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017号原告:施得清,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韦帮友,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审理原告施得清诉被告韦帮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施得清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得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施得清负担。审判员  徐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