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宓晓飞与毛良、姚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宓晓飞,毛良,姚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宓晓飞。被执行人:毛良。被执行人:姚伟荣。申请执行人宓晓飞与被执行人毛良、姚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虎民初字第0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和执行费共计4909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毛良名下坐落于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西路966号融城花园31幢XXXX室的不动产。现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也已履行义务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毛良名下坐落于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西路966号融城花园31幢XXXX室(预告证明编号04Y0019XXX)的不动产解除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嵇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辛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