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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3171仇子申与孙龙军、管翠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子申,孙龙军,管翠香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3171号原告:仇子申,男,1992年12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孙龙军,男,成年,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管翠香,女,成年,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仇子申诉被告孙龙军、管翠香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孙龙军、管翠香的身份信息不详,致使本案未能向该两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与原告作谈话笔录,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孙龙军、管翠香的详细身份信息,原告陈述不能提供,致使本院对该两被告主体是否存在无法作出认定,被告主体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仇子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翁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