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鉴与被告陈继德、陈鑫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鉴,陈继德,陈鑫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1791号原告:刘鉴,男,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被告:陈继德,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被告:陈鑫苑,男,1996年7月15日生,汉族。原告刘鉴诉被告陈继德、陈鑫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刘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833元,减半收取计8417元,由原告刘鉴负担。审 判 长 尚贞华人民陪审员 阮海玲人民陪审员 汪巧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