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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高爱静诉于艳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静,于艳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952号原告:高爱静,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于艳德,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爱静诉被告于艳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高爱静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爱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高爱静负担。审判员  张克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