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众与邯郸市威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众,邯郸市威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淑霞,李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359号原告:王众,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钊,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威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北环路88号现代国际汽贸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5689261053。法定代表人:刘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淑霞,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被告:李建飞,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王众诉被告邯郸市威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淑霞、李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众撤诉。案件受理费25770元,减半收取计1288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85元,由王众负担。审 判 长 申素霞审 判 员 段红祥人民陪审员 窦娜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