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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众与邯郸市威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众,邯郸市威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淑霞,李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359号原告:王众,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钊,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威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北环路88号现代国际汽贸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5689261053。法定代表人:刘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淑霞,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被告:李建飞,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王众诉被告邯郸市威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淑霞、李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众撤诉。案件受理费25770元,减半收取计1288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85元,由王众负担。审 判 长  申素霞审 判 员  段红祥人民陪审员  窦娜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