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行审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左秋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左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31行审367号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平山县城平光南路。法定代表人:梁中强,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会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城关所所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勇,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城关所副所长。被执行人:左秋生,男,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11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拆除新建的房屋不具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未明确退还给谁,如何退还,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11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焦国才审 判 员 张增芳人民陪审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