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临海市君源物业有限公司与沈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君源物业有限公司,沈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887号原告:临海市君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田街道山前村东渡北路34号景莲家园。法定代表人:张礼君,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8788625-7。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章艳,女,199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沈翔,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君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翔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君源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君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