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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龙小海申请执行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邹彦林、杨付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小海,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邹彦林,杨付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龙小海,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被执行人: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住遂宁市。法定代表人:邹彦林。被执行人:邹彦林,男,汉族,住遂宁市。被执行人:杨付秀,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龙小海申请执行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邹彦林、杨付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佳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