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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湘芙蓉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湘芙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德市湘芙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法定代表人:黄选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湘芙蓉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德市湘芙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注销,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规定,裁定如��:终结(2014)桃民初字第17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云辉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三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