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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行审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02行审50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102号。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局科员。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2128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石人社监罚字(2016)第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石人社监罚字(2016)第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逾期未执行我局下达的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5]第5102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卷内文件目录、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投诉书、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吴某某工资单、单位基本信息、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及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EMS邮件详情单、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上查询页、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调查记录、委托书、关于对《河北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调查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函》的复函、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中国劳动保障报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逾期未执行其下达的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5]第5102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案立案处理。2016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2016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石人社监罚字(2016)第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8月16日以邮寄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上查询单显示该邮件于2016年8月19日由他人签收,签收人为张某某但申请人未能提供张某某相关身份证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依法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送达程序不当,依法应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石人社监罚字(2016)第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胡玫洁审 判 员  泥艳奇代理审判员  田 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凤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