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金日吉通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国宏鑫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日吉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国宏鑫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84号申请人:北京金日吉通科贸有限公司,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科创三街17号。法定代表人任艺玲,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国宏鑫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科创三街17号1幢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申请人北京金日吉通科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国宏鑫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2017)京0115执353号案件中应领取的案款人民币243648万元进行查封。申请人北京金日吉通科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人民币243648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为,申请人北京金日吉通科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国宏鑫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2017)京0115执353号案件中应领取的案款人民币二十四万三千六百四十八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北京金日吉通科贸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志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小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