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有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有,徐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62号申请执行人郭有,男,1967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徐金勇,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有与被执行人徐金勇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徐金勇应给付申请人郭有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有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徐金勇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信息。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郭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徐金勇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郭有发现被执行人徐金勇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徐金勇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英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