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4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林,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修水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现住修水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修水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冬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陈林窜至修水县中医院住院部行窃。趁三楼儿科46床的被害人徐某睡着,将其钱包盗走,取出其中5100元现金后,又将钱包放回46床。案发后,被告人陈林家属向被害人徐某退赔5100元,被害人徐某自愿退还被告人陈林家属500元,实收4600元,并对被告人陈林予以谅解。另查明,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林因患输尿管结石伴肾积水,需手术治疗,被修水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林在侦查阶段作了相关供述,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盗窃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监控截图,到案经过,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刑初136号判决书,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丁公路派出所户籍信息及说明,身体检查报告及疾病证明书,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林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被害人的意见和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审前社会情况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修宁人民陪审员 卢 红人民陪审员 樊后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艳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