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本青与广州良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本青,广州良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99号原告:罗本青,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明,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良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02号二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彭良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鸿,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本青与被告广州良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本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明,被告广州良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本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0245.73元、护理费58337.88元、住院医疗补助金16100元、误工费157427.83元、残疾赔偿金13902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980元、营养费20000元、交通费693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1629.94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合计为600688.6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招聘原告作为员工,被告委派原告于2013年2月底开始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的海伦春天项目工地第一期第六、八座(龙津市场后)的负二层安装提升架。罗本青于2013年3月23日7:30在上述工地安装提升架的过程中因工地管理方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吊材料上楼,从楼上突然掉下一根一米多长的钢管打在原告的左脚上,导致原告受重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受伤为九级伤残。原告在被告安排的工作中受到伤害致残,本属于工伤,但是,被告没有为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原告苦于没有证据请求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原告只得依法请求被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被告虽然已经分期支付部分医疗费,但是并未足额支付医疗费。原告分别于2015年2月份、2015年5月份、2016年1月份请求被告依法支付相关赔偿金,但是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相关赔偿金。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广州良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2、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原告诉称被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掉落的钢筋砸伤左脚,原告应向直接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4、原告已另案起诉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原告基于同一事实不能获得双倍赔偿;5、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应按农村标准计算,部分赔偿项目缺乏事实依据,原告擅自转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其本人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广州良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确认罗本青在民事起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受伤事实。广州良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认为:罗本青受伤时入职不足一个月,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其与罗本青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罗本青受伤系工伤,罗本青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另查明,(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601号罗本青与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第二次庭审过程中,罗本青作了如下陈述:“我方是与广州良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在另案中广州良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也确认与原告是劳动关系。原告因为本案受伤相对于广州良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而言是工伤。原告通过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向广州良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张工伤赔偿。”“之前有以雇佣关系在法院起诉,暂时没有进行劳动仲裁,因为广州良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之前并没有认可原告与其之间是劳动关系,是在原告以雇佣关系起诉广州良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时候,广州良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才确认是劳动关系,原告的伤是工伤。所以原告才暂时没有申请劳动仲裁,也无法申请。”本院认为,罗本青虽以劳务关系纠纷提起诉讼,但其民事起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与广州良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劳动关系,且在(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601号案审理过程中罗本青亦陈述其与广州良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广州良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确认罗本青于2013年3月23日工作时受伤,双方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罗本青以劳务关系纠纷提起诉讼系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识错误,双方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应当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罗本青的起诉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其向本院起诉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本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礼霞人民陪审员 黄苑仪人民陪审员 彭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