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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薄涛、高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涛,高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961号申请人:薄涛,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高琳琳,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莒南县。申请人薄涛与被申请人高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薄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琳琳所有的位于莒南县隆山路金龙御景苑4号楼3-××号房产(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予以保全。申请人薄涛以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高琳琳所有的位于莒南县隆山路金龙御景苑4号楼3-××号房产(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薄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韦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如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