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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永安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伟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伟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101号原告:永安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永星小区3栋2层。法定代表人:曾齐文,职务:总经理。被告:廖伟函,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伟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永安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