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葛向阳与新疆昆仑路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向阳,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473号申请执行人:葛向阳,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被执行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法定代表人缪贵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葛向阳申请执行新疆昆仑路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未找见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