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翠屏民初字第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温永西诉被告罗成勇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永西,罗成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翠屏民初字第3664号原告:温永西,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罗成勇,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永西诉被告罗成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温永西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沁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