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翠屏民初字第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温永西诉被告罗成勇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永西,罗成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翠屏民初字第3664号原告:温永西,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罗成勇,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永西诉被告罗成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温永西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沁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