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3民督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雅安雅茗物业管理公司与陈超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督57号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平安路*层**号。法定代表人:高国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婷(特别授权),女,生于1986年11月10日,住雅安市名山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超,男,生于1984年5月17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超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8日发出(2017)川1803民督5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超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陈超提出的在6栋1单元8楼2号发生火灾后,经其多次要求,申请人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以致其拒交物业费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7)川1803民督5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杜永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