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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强与被告万弟贵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万弟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264号原告:张志强,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万弟贵,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原告张志强与被告万弟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张志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志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审判员  兰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