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某、王彩霞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王彩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民特7号申请人郭某。监护人郭虫彬,男,62岁,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彩霞,女,33岁,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郭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彩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某诉称,申请人郭某与被申请人王彩霞系母子关系。王彩霞,女,33岁,1983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河南省××市××乡赵庄村。2010年6月,王彩霞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王彩霞失踪。经查,王彩霞,女,33岁,1983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河南省××市××乡赵庄村。王彩霞于2010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15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王彩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王彩霞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关于宣告被申请人王彩霞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彩霞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功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