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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和宝与崔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和宝,崔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第72号申请执行人魏和宝,男,汉族。被执行人崔志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人魏和宝与崔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崔志福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农村房屋。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杉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力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