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胡加会与冯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加会,冯长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806号原告:胡加会,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温源海,盐城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长友,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胡加会与被告冯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冯长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余春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