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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胡加会与冯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加会,冯长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806号原告:胡加会,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温源海,盐城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长友,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胡加会与被告冯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冯长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余春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