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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田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730号原告田某,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农民。被告郝某,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农民。原告田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判员  高欣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法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