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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广东中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初1235号原告: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18楼9-10号。法定代表人:熊文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白康,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2822号。法定代表人:张钦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鑫投资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中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00元,由原告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尚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