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金牛区顺福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贾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牛区顺福建材经营部,贾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顺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经营者陈某某,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潭头镇。被执行人:贾松,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西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3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金牛区顺福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贾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8,01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贾松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3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