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卢喜发、胡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喜发,胡卿,杨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卢喜发,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胡卿,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杨倩,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卢喜发与胡卿、杨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倩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倩银行存款354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