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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行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坤雨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坤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行初824号原告刘坤雨,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孟雷,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云,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刘洁,区长。委托代理人刘丽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鲍明晖,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雨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其他(城建)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刘坤雨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原告刘坤雨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坤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坤雨负担。审判长  曾望庭审判员  程敬华审判员  曾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