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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向前与重庆龙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龙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向前,重庆龙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龙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8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前,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龙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张春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国灵,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龙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唐良旭,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向前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龙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龙川房地产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7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向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