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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与朱正艳、刘庆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朱正艳,刘庆路,刘大勇,淮南市翔鹏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3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凰镇胶州路北段西侧福海园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775507923(1-1)。负责人:陶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阔,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系该行职工。被告:朱正艳,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庆路,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大勇,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皖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翔鹏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经济开发区工业城8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27983643Q。法定代表人:朱正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诉朱正艳、刘庆路、刘大勇、淮南市翔鹏皮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允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