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魏正伟与潘沈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正伟,潘沈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859号原告魏正伟。被告潘沈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正伟与被告潘沈阳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集证据,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魏正伟承担。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卉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