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02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魏正伟与潘沈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正伟,潘沈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859号原告魏正伟。被告潘沈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正伟与被告潘沈阳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集证据,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魏正伟承担。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卉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