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章文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文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44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文炳,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于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2016年4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文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文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上午11点左右,被告人章文炳在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万事达超市附近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颜某一袋重约0.8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年4月11日凌晨,颜某被巡逻民警盘查交代了其吸毒和曾向章文炳购毒,在民警控制下,该日11时许,章文炳再次接到颜某要求购买200元毒品的电话后来到十字街老太婆大排档附近,二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章文炳上衣口袋内查获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内有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重,上述毒品总重量为0.8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文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获毒品及称重照片、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毒品入库单、章文炳手机号137××××6127在2017年2月至4月通话记录及其与颜某通话记录的手机截屏照片、证人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章文炳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和辨认笔录、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文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二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85克及少量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文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揭水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