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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水源与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源,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522号原告水源,男,201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理人水玉超,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张国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小区10号楼35号。法定代表人许鲁豫,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小渴,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水源被告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 奕审 判 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陈晓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延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