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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财保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成都普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普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财保5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世纪瑞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乡大周村3区1号。法定代表人:尚方义。委托代理人:李仁明,系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成都普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张毅萍。委托代理人:李莎,系成都普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申请人天津世纪瑞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普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川0191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成都普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5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后本院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实施保全,并作出(2017)川0191执保641号保全财产清单,载明:一、对被申请人成都普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天府大道支行账户11×××68内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8432元。二、对被申请人成都普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创业路支行账户511610015018000001029内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99869.54元。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收到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世纪瑞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解封账户申请书,请求解除上述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都天府大道支行账户11×××68内存款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世纪瑞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因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普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府大道支行账户11×××68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勇 微信公众号“”